项目编号 |
GQ18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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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荆州市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捷龙物流股份公司2.08%股权转让 |
转让底价(万元) |
待定 |
挂牌公告期 |
2 个工作日 |
预挂牌起始日期 |
2018-02-23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湖北省荆州市 |
预挂牌结束日期 |
2018-02-24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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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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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股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股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股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股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股权拥有完成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股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比准; 3、我方所提交的《股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标的企业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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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
标的企业名称 |
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八路特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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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程勇祥 |
所在地区 |
武汉市东西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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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1999-09-08 |
注册资本(万元) |
24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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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企业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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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112714694059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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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
未知 |
经营范围 |
仓储理货、货运配载;汽车(不含九座及以下品牌乘用车)及配件销售;信息服务及道路运输代理服务;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停车场、门面租赁;普通货运。(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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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
21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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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数量(个) |
6个 |
股份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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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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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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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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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北捷龙快速客运有限公司 |
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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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湖北省上海运贸总公司 |
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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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宜昌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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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
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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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湖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6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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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湖北鸿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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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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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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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1.24 |
4.08 |
-9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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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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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9.28 |
2285.86 |
60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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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
湖北衡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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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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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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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 |
768.16 |
-10.89 |
-1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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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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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报 |
3272.13 |
2685.11 |
58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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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 |
评估机构 |
湖北衡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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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荆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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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2017-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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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
2017-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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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文号 |
鄂衡平评报字[2017]2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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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评估值 |
47.64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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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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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
3104.99 |
469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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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负债 |
2498.22 |
240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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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606.76 |
2286.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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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议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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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信息披露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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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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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标的企业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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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标的企业股东不放弃优先受让权。2、本标的只接受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报名。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10万元项目保证金到光谷联交所荆州公司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银行账户实际到账为准。交易保证金应由意向受让方直接支付,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3、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及交易费用一次性支付至光谷联交所荆州公司指定账户。在产权交易机构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4、意向受让方需认可湖北衡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鄂衡平评报字[2017]230号),且对内容无任何异议。5、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须自行查勘了解标的企业详细情况,须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职工情况、债权债务等情况。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项目保证金和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经完成了对转让标的的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转让标的所有风险、瑕疵,不得因标的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向转让方及光谷联交所荆州公司进行追责和索赔。 6、评估基准日(即2017年3月31日)至股权转让截止日(即《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日)期间标的企业经营性损益由委托方享有。7、本次转让标的股权变更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受让方交清全部款项后,转让方予以配合;在办理产权交易及变更登记手续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由受让方负责和承担。8、挂牌截止后,如仅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的方式转让,所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成交价款一部分,不足部分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后,不足部分在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交款账户。9、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光谷联交所荆州公司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光谷联交所荆州公司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荆州公司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荆州公司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且放弃受让的;③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放弃受让的;④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付款要求付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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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简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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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荆州先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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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地址) |
荆州市沙市区碧波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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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刚 |
注册资本(万元) |
22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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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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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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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210007069776147 |
经营规模 |
中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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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股)权比例 |
2.08%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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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市级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荆州市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单位名称 |
荆州市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文件类型 |
文件处理单 (荆先行[2017]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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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2017年4月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先行集团关于转让湖北捷龙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请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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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属地 |
湖北省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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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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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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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详细 |
交纳金额(万元) |
10万元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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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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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账号 |
保证金及价款统一结算账户: |
挂牌信息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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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
加价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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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荆州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魏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716-4088512 |
受让方/投资方应提交的附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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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是否需要 原件 |
是否需要 复印件 |
是否需要 电子版 |
下载模板 |
营业执照(法人、其他组织提供) |
不需要 |
需要 |
需要 |
-- |
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提供) |
不需要 |
需要 |
需要 |
-- |
公司章程(法人提供) |
不需要 |
需要 |
需要 |
-- |
内部决议文件(法人、其他组织提供) |
需要 |
不需要 |
需要 |
-- |
联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需要 |
需要 |
需要 |
-- |
授权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
不需要 |
需要 |
需要 |
--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