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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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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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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物价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精神,降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费,是指产权交易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进场交易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项目提供资料审核、受理转让申请、披露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对进场交易成功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以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公布的收费标准为上限,产权交易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对产权交易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以外的其他增值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产权交易机构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服务成本等因素,与委托方协商约定。

  三、通过协议方式成交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费,以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为计费基础,实行分档累进计费,经清理下调后的上限收费标准见附件。通过竞价方式成交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不超过成交金额2%的标准收取。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费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对交易未成功的,产权交易机构可以按照补偿合理成本原则向转让方收取咨询服务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

  四、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推进价格行为科学化、规范化;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门户网站和交易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产权交易机构开展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服务对象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取本通知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五、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8〕113号)、《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4〕23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湖北省物价局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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